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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题库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天,边肖将向您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员工享

有五项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二)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hellip& hellip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hellip& hellip并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法定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参与人员& hellip& hellip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hellip& hellip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hellip& hellip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遇险时停止和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员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紧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保险)之外的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本单位要求赔偿。"

2.雇员的义务

(1)遵守规则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卫生。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hellip& hellip"

(2)携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正确携带和使用劳动力。

防护设备。"

(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劳动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报告安全隐患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员工应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举报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两个证书:一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培训证书)。两证缺一可视为非法用工或非法用工。

(2)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主要内容有: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岗位。

并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离的原则;

(四)有孕妇更衣室、沐浴室、休息室等配套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健康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违反规定,拒绝指挥和强令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职业病防治的意见和建议。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主要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和受理,并及时进行监督和报账核查。

(3)监察机关的监督。

(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

(5)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事业部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并立即组织救援,以免贻误救援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后,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hellip& hellip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hellip& hellip。

3、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编织;上述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4)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应按要求定期维修保养、及时报废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

①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在事故原因和性质查明之前,不要放手;不要放过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也不放过教育;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还没有受到处理。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等级不同,由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人员组成。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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